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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党建研究院-如何把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新要求?
时间:2023-02-26      来源:共产党员网
【内容导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其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这是一条刚性规定,体现了党的组织原则。一般来说,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尽量保证全体成员参加。对不能参加的成员,也应事先或者事后听取意见。决不能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也不能有意选择有不同意见的成员不能参会的时机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时间安排要充裕,一般一次性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数量不宜过多。二是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最后表态。三是每个与会成员都应当对任免事项明确表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表决方式。对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如不影响任职,应当及时提请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如影响任职的,应当终止该选拔任用事项,及时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出说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旦作出了决定,就要坚决执行。以往讨论没有作出决定需要复议的,或者确属因为过去了解情况不够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更改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一般应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正式提请党委(党组)会议复议。

  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地介绍人选情况。一是介绍人选情况要逐个进行。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应当一个一个地介绍,每介绍完一个,应当留出时间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提问。二是介绍人选情况要全面。对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德才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情况,都要如实介绍。三是介绍人选情况要客观。既要介绍优点和长处,也要介绍主要缺点和不足。其中涉及破格提拨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严禁提交会议讨论。

  表决必须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应到会成员是指党委(党组)全体成员,不是指参加本次会议的成员,不能以参加会议成员的半数同意决定任免干部。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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