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其中,按照第二项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在考察时,向考察组提供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在意见上签字,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反馈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也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按照第三项要求,对拟任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经认定查核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认定结果影响任职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按照第四项要求,拟任人选如果存在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实,给出结论性意见。尚未查清、存在疑点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防止出现“带病提拔”。
按照第五项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工作。凡发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者信息特别是“三龄两历一身份”有问题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查核,未查清前,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按照第六项要求,巡视巡察、审计等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重视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结果。对于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拟任人选存在可能影响使用的问题且没有结论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按照第七项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而未报告,或者虽已报告但未经答复、批复同意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