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推荐程序。《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其中,按照第一项规定要求,谈话调研推荐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相关材料,保证谈话对象有足够时间了解谈话调研要求,进行认真思考,有效提高谈话质量,体现谈话调研推荐的严肃性、规范性。要求提供的干部名册,一般应当包括所有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进一步使用等不同情形,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向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提供干部名册。
按照第三项规定要求,民主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召开,会议议程、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等由本级党委商考察组确定。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如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等,应由考察组或者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按照第四项规定要求,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是强调要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综合分析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情况。民主推荐表是否按照职务层次分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利于参加推荐人员更真实地表达意愿。如推荐表按职务层次作了分类,还应注意分析人选在不同类别人员中的得票情况。
关于参加人员范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其中,第三项中的“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是指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项、第五项中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党政工作部门、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其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参加民主推荐。
第七项中的“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包括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惯例做法,按照知情度深、关联度高和代表性强的原则,认真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对于参加民主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一般为:(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三)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范围内的人员应当尽可能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