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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党建研究院-如何理解党政领导职务的不同任用方式?
时间:2022-06-26      来源:共产党员网
【内容导读】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其中,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及各群团组织的有关领导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人员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执行范围内的领导职务,属于选任制的主要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二)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决定任命产生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决定任命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四)监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八)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干部管理 干部考评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党政领导干部除上述选任制干部以及少数聘任制干部外,其他均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如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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